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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进口日本辐射区(核辐射区食品怎么打假)
2023-07-12 11:58:02
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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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糟老头打假

中国禁止进口日本辐射区。一、源起

日本辐射区

2011年3月11日,日本当地时间14时46分,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震中位于宫城县以东太平洋海域,震源深度20公里。东京有强烈震感。地震引发的海啸致使福岛第一核电站制冷系统无法正常供电引发核泄漏事故。福岛第一核电站损毁极为严重,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外部,法国法核安全局先前已将日本福岛核泄漏列为六级。2011年4月12日,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根据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将福岛核事故定为最高级7级。天灾加人祸。

受地理因素、气候因素等影响,日本周边国家包括中国、朝鲜、韩国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影响。

核泄漏造成的核辐射影响最大的地方是福岛县,其次是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

美国是第一个禁止进口日本核辐射区生产食品的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3月22日宣布停止进口和辐射区生产的乳制品和蔬果等。加拿大也加强了对日本核电站周围4个地区进口食物的检查。据加拿大食品检查局称,从核辐射区进口的牛奶、水果及蔬菜须有安全证明才可入境。德国也已开始对日本进口食品另行检查,以确保没有核辐射污染。因为有一些核辐射给食品与人体带来的风险是长期的,短期无法发现。

原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发布第44号公告,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6月13日又发布公告解除山梨、山形两个县5月22日之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伺料的进口禁令。其他都县禁令保持不变。

2021年,中国海关再次重申禁止进口来自日本辐射区10个都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该10个都县为: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

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产品,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原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如仍有问题可联系12360海关热线进一步咨询。(可自行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该三个文件,核辐射区的食品能进来都是走私的,无法通过海关正规进口。)

二、案例以及判决书

判例一(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民终16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湖名都大酒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DLY12。

负责人:杨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兰,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林,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一审被告: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066XP。

法定代表人:罗平安,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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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湖名都大酒店(以下简称南湖名都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林、一审被告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昌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上诉人南湖名都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被上诉人李海林到庭参加询问,一审被告港昌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且在未作出决定前继续进行第二次开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李海林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且一审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如上诉所请。

李海林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李海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湖名都大酒店退还上善如水及八海山日本清酒款7628元,并按十倍赔偿76280元;2、判令被告港昌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南湖名都大酒店承担,被告港昌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另查明,南湖名都大酒店是港昌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拥有编号为JY24501030004914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编号为为南卫环字[2015]第000300号《卫生许可证》,可以合法经营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酒类销售)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所购买的酒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案涉日本酒品系李海林从南湖名都大酒店处购得,则李海林应当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南湖名都大酒店辩称李海林系以牟利为目的,明知而故意购买案涉酒品,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主张赔偿。对此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一审法院对南湖名都大酒店的辩称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湖名都大酒店应向原告李海林退还购酒款762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6280元;二、对于前述第一项债务,被告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湖名都大酒店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南宁港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湖名都大酒店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上诉人南湖名都大酒店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为收藏及赠送之用”的表述不符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李海林并不是以收藏和赠送为目的,而是以索赔十倍价款为目的购买案涉酒品,其不是消费者,一审法院的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关于李海林购买案涉酒品的目的是否影响其消费者身份认定的问题实际涉及李海林能否主张十倍赔偿金的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将在下文予以分析论证。因此,除李海林购买案涉酒品的目的在下文分析论述外,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交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李海林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问题。南湖名都大酒店主张一审中,李海林提出主审法官回避的申请时,一审法院未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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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海林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一审判决已认定案涉酒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各方当事人对该认定均无异议,南湖名都大酒店只是主张李海林不属于消费者,且案涉酒品未对李海林造成人身损害,故李海林不应当获得十倍赔偿金。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李海林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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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富田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层。

法定代表人:周燕怡,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鑫,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英爱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富田菊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田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田菊公司提交意见称:1、金英爱的行为属于牟利性质的索赔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2、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金英爱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购买违禁产品的行为,亦为法律所不许,其要求获得利益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3、本案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生“欺诈”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三倍赔偿”的情形。综上,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再审法院驳回金英爱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英爱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审对金英爱要求富田菊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金英爱确认案涉产品已饮用,已经无法退款退货,原审对金英爱要求富田菊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金英爱主张富田菊公司涉嫌犯罪要求将本案移送司法,原审认定属于法院依职权处理的范畴而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本文关键词: 日本辐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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