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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区志航内幕交易案被追缴200万元
2023-05-27 09: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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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区志航。澎湃新闻记者 徐宏文 综合报道

区志航

原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近3亿元的老鼠仓事件尚未了结,中国裁判文书网9月2日披露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区志航转移至他人名下的非法所得连同个人其他资金共200万元被判追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这份刑事裁定书称,经查,2014年7月29日,区志航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所得170万元连同其个人其他资金30万元,转账至涉案人范里浪名下银行账户。法院认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应以其个人财产予以退赔,故其转账给涉案人范里浪的200万元应从范里浪处予以追缴。据此,裁定追缴涉案人范里浪名下财产200万元。

据此前的判决书显示,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区志航利用担任长城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基金经理袁园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泰信基金原基金经理袁某(女)明知区志航(原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泰信先行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

而区志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陆某某”、“杨某某”、“陈某2”名下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

2018年7月,区志航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审;2018年9月5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18)沪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区志航、袁某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共同利用袁某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

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区志航、袁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区志航退缴相应钱款。

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对区志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关于刑期的部分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但鉴于袁某系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基金经理,且参与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区志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袁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袁某的辩护人认为,虽然袁某在客观上帮助和配合了区志航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或者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海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鉴于此案二审中,上述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袁园及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的定罪量刑应当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成交额高达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万余元,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上海高院认为,袁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相应钱款等情节,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由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中的相关刑事判决,改判区志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编注: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改判袁园有期徒刑二年(编注: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区志航则因曾入围新财富评选而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公开资料显示,区志航毕业于中山大学,自2001年从业以来,分别在东莞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创证券、长城证券担任分析师。

2013年,区志航在担任华创证券纺织服装行业首席分析师时,获得新财富第四名。2014年,区志航加入长城证券,当年就带领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纺织服装行业获得“第12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入围。

加入长城证券后,区志航先是担任所长助理,负责纺织服装行业和中小市值研究;随后又担任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王杰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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